山东商标注册后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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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标注册后享有哪些权利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30 08:21:27

山东商标注册后,我们都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只是为了保护品牌?纵观目前的商标使用市场,商标纠纷等情况层出不穷,所以很难拿到想要的商标注册证,怎么也用不好,山东商标注册八项权利。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3、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7、质权:商标注册人在其经营活动中,有权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权。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9、 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10、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变更;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商标的申请。

11、商标注册人超越《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是违法的。

12、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

13、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者组合;如有变更,必须依法重新申请商标注册。

14、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局审查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1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

16、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撤销。

17、注册商标可以作价或者质押。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18、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19、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每十年更新一次。登记人应当规范、连续使用,充分发挥其价值。

很多本地特产注册商标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复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变更,续展,注销。

随着商标在社会上的不断普及,我国商标行业和商标注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商标注册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应充分了解商标知识。这样做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而且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企业商标注册应遵循哪些原则?在商标注册时间上,要注意前瞻性原则:很多企业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是自己的,往往先使用商标再注册,有的甚至不注册商标。

这与中国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中国企业应强化“早申请、早注册”的商标注册意识。在认定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时,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我国商标法将商标注册分为四十五类,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类别,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必须按照自己的行业进行商标注册。我国许多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不尽相同,导致《商标注册证》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意义。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充分注意和避免这些问题。在商标注册的标志设计中,要遵循意义原则:所谓意义,主要是指商标必须标明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属性。在法律层面上,商品/服务中没有使用显著性标志,它只能成为一种符号,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商标。覆盖原则应体现在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上:中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中应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注册,例如,如果想从事对外贸易,这样的小编辑建议企业在他们注册商标,这对企业的利益有很大帮助,也可以保护自己企业的品牌标识。

在商标注册的决策权上,应坚持独立性原则:由于商标注册的专业性,我国许多企业为了提速、省事,通常会将自己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务全面委托给商标代理机构。建议这样做一个小汇编,因为商标注册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如果一般企业不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这方面很难完成。但是,企业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工作,并不意味着将商标扔给代理机构。它还需要与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以便商标代理机构了解企业的需求,并确定申请注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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