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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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2 08:13:15

近年来,进行济南商标注册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企业知产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各类商标纠纷也让大家头痛不已。不过在面对商标纠纷时,我们还是要积极应对,适时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呢?

1、商标转让最常见的合同、清单,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货清单。

2、发票,如销售发票、印刷采购发票、广告宣传发票、产品质检发票、参展发票、其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业务发票均需保留。

3、宣传资料。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纸质类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广告报纸,宣传海报等需保留2-3份,无法辨明资料时间的,在制作档案时,连同宣传发票或收据一起保存最好。

4、商品包装。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印有商标的相关礼品盒等,以及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包装盒之类的可以以照片的显示留档。

5、产品质检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6、商品参展资料。参加展会的名称、场内照片和相关产品照片,已经参展的协议和发票。实际工作中,常有遇上无参展合同和发票,双方仅以电子邮件方式沟通的案列,此情况对有进出口的企业在商标维权提供证据时非常不利。故特别注意参展合同和发票要及时签订,并以纸质文件存档。

7、产品或者商标参赛资料。有些商品本身技术含量比较高,会参加一些重要的考核比赛,这是技术型的企业会比较多见。相关参赛的资料和得奖的资料是非常关键的商标使用证据。同时,也能体现商标的知名度。

8、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会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个使用不要忘记,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和商标许可备案。而被许可人将您的商标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跟上述7条中有关的资料,一样需要证据保留,这也是能作为企业商标使用的证据。

9、荣誉证书。一般制造型企业常常会有一些政策上的项目申请,从而会获得相关行业或政府机构评定的荣誉证书,如专利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依照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实施权规模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便是指在必定的时间之内,在专利权必定地域规模以内,专利权拥有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且专利权拥有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能,扫除专利权拥有人的实施行为,也能够在专利权人不申述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恳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诉前暂时办法。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必定地域规模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一般实施许可(简称一般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别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存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能够实施。一般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暂时办法,关键在于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根本许可而言的,即在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缔结实施许可合同的基础上,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作为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便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有必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赞同,不然无权缔结分许可合同。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假如二者的技能作用或许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能够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以恰当的补偿。交叉许可的性质,既能够是一般许可,也能够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有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自己企业的产品。 虽说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来申请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谨慎。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出现,比如,自己取名申请的商标,因为做得太优秀,居然“被通用名称”了。例如,吗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优盘、拉链等商标。

反之,有的通用名称用着用着就成了别人的商标。 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他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称与同类型产品无关,则相对安全。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但是却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 “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 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 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 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1、商标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中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实践中,一些商标注册人为了让商标更美观或出于其他原因,会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或者在商标外加上方框、圆框或线条,这些行为都属于随意改变商标,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必须确保商标的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将商标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2、商标的使用主体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或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3、商标的使用范围

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使用商标时,申请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如果想在核定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申请人须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4、商标的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在“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和“商标使用范围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在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都属于违法行为。

5、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商标相关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商标使用必须通过证据来体现,没有商标使用证据,当事人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

在实践中,一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商标权丧失。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商标权人一定要注意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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