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近似度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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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近似度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8 08:57:45

商标近似判断其实一直是一个业内难题,中国是世界最大商标国家,现拥有商标数量占全世界40%,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基数,各种以文字,图片形式的商标更是层出不穷,那么济南商标注册近似度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一、对于商标近似对比的对象错误对比商标侵权应以原告注册商标为准而不是使用商标为准,很多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改变了其获得注册商标图样,如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将文字拆分或者图形和文字分离,仅使用文字或者仅使用图形,也有的商标注册权利人在自己注册的商标上加入原有不属于商标组成部分的图形,或在其注册的商标图形上加入部分文字等等,总之,所有法律依据都是按照原告所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当前使用商标为准。

二、商标近似对比要素商标文字:根据文字属性和相似性组合性来判定,就是相似文字判定。商标文字发音:主要是针对地域性文字发音差异来误导消费者。商标近似度所包含的内容很广泛,商标近似对比不仅仅是观察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某些表象上是否有差异,同时也会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同时使商标的行政、司法程序与国际更加接轨。为此,商标注册推出新《商标法》解读专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商标法》。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其中,“商标注册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新增的表述。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伟君解释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时间不长,个别企业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有待增强,加上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导致一些企业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已经为制止恶意注册做了诸多努力,比如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是,近年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仍然频繁出现,在注册商标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有违诚信原则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应该予以制止。新《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为制止各种不诚信的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治。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先让小编为你们介绍一下这两种:

1、个人或企业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这是一种直接比较的方式,也是去办理一个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的所有事项,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是需要等待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大概需要1-2年的时间,所以如果自己去办理的话,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也要解决很多问题,而且无法保证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为人们对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概率会大得多。

2、委托专业商标代理公司办理:这是一个比较省心、省时、省钱的问题,因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所有与委托商标代理有关的事项,所有由代理公司办理的事项,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不需要的事项再担心其他事情,只要等待商标注册证就可以了,而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顾问团队,可以保证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注册哪种途径好,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是比较常用和较好的方式哦!

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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