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标注册成功后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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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标注册成功后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6 08:37:21

山东商标注册成功后,如果不注意这五点,商标就完了商标注册不容易,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商标所有人就需要好好照顾自己的商标。别以为我的商标注册成功了,我觉得受到了保护,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如果你不注意它,商标就会变成别人的商标。那么,山东商标注册成功后,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什么呢?

如果商标注册成功,将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90%的商标死亡概率。经过艰苦注册或者因故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的,任何人或者任何公司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撤销”。一旦商标被成功地删除,就没有商标的专有权。但是,你也可以向商标局上诉,但上诉必须有“证据”证明商标在规定的时间内被“使用”,或者是由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正当理由”,或者是由于政府政策限制等正当理由导致没有使用,那么你可以上诉,否则会被“三除名”,让你彻底失去这个商标。商标过期了,但没有续期,所以商标永远不属于你。商标注册成功是有期限的。一般商标的期限为十年。

商标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在10年期满前一年即前12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期满前一年内不申请续展的,商标局再延长6个月,期满后6个月内仍不申请续展的,该商标的使用寿命结束。如果被商标局注销,可以重新注册,成为另一个商标!这个商标太流行了,它被简化成一个共同的名字,这也可能导致商标的死亡。

商标可能很受欢迎,我相信这是我们得不到的。但是,如果商标太受欢迎,也会让它燃烧。事实上,并不是说太多的火会造成危险。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商标权人在商标驰名时不注意保护和商标管理,商标就会被频繁地用来描述一些产品。此时,该商标将失去商标的意义,但会沦为一个共同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被还原为普通名称,那么该商标就可以被任何人、任何公司等撤销到商标局,那么该商标就死定了!恶意注册商标死亡率高达50%商标具有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

如果我们对他人的商标不予以恶意的关注和注册,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无效的后果。因为《商标法》规定,恶意注册其他商标,模仿驰名商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商标在先权利人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因此,商标权也必须得到遵守。如果公司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但商标没有变更,那么这也是商标被转让的原因。如果公司地址改变了,或者公司名称改变了,但商标没有改变,那么商标就会消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公司名称、地址等,未变更商标的,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因此,商标注册人不应忘记,商标在公司变更时也需要变更。

都了解商标是拿来干嘛的,也都知道这是干什么用的,商标想在获得法律的保护,就需要申请注册,商标注册通过后,具有专属性,而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可能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处理方法:那么商标注册会遇见什么难题,你们是真的能够解决吗?

(1)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

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因此,选择诚信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有效的提高注册成功率,对已经被驳回的商标,并不意味着被判了死刑,相反,由代理律师给出专业的分析,通过复审提交更多的材料,让审查员更好的了解商标申请意图,给予申请商标更公正的审核结果。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上下缩放,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不得自行改变。因为汉字和字母有不同的字体,同一个单词的不同字体的外观有时变化很大,比如简体和,英文字母大小写等等,所以你需要使用你想注册的任何字体。有时注册人出于美观或其他原因更改商标字体,例如将粗体改为普通字体。这种微妙的变化在实践中仍然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

如在注册商标上加上方框、圆圈或线等小的改动是允许的。但是,如果文字或图形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不同的外观形象,则可能构成自行变更的注册商标,甚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更严重的是,如果改变的外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的注册商标不同,也可能对商标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以核准的注册商标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基础的。

二、核准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照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超出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的,不得添加注册标志,否则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还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标志的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注”、“R”只能在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上使用。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只看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不能使用上述商标的,自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公布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使用。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这表明商标注册标志是注册人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标注或者不标注。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上做标记是有益的,通过标记,注册人可以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商标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人,并警告有意侵犯商标的人。对已提出申请但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因某种原因难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商标”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标识中所包含的文字和图形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或其他广告文字和修饰语使用,从而避免由于公众的广泛使用而使某一商品出现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商标的显著特征,导致注册失败。同时,它还可以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作为商标的创造者,用户对商标拥有优先权,不希望商标进入公共领域。

四、商标注册人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批准的商品上同时使用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但应当对注册商标逐一进行标注。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也可以并行使用,即善意合法使用。变更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仍然违法的,或者组合后侵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注意保护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注册人往往由于不注意原始数据的保存而未能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从而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此外,在对外登记过程中,一些国家的登记机关还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使用证据确认权利。

因此,登记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更应重视使用证据的保全。一般情况下,下列表格被视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1) 大型商标广告资料,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等能够确认时间的;与广告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发票;能够确认时间的商店、灯箱、户外广告照片;与商标印刷企业签订的商标标识合同或其出具的发票等。

2) 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交商标许可合同。商务标准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的证据效力远远优于未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

3) 使用服务标志的证据。服务商标在下列情况下的使用,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标志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礼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帐簿、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件;广告等促销品;和其他提供服务的物品。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使用能够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和实物作为证据。

4) 为外国注册提供的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可以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和产品。

每一项专利都要走公开阶段,在全世界来讲,专利都是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反而公开阶段也有利有弊,当专利处于公开阶段这也意味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中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布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晰的了解到现有专利的状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外观设计中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供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此明确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最后的公开”是指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通过科学刊物书面公开,公示专利权的归属。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

(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8)专利权的终止;

(9)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10)专利权的转移;

(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1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的给予;

(13)专利申请的恢复;

(14)专利权的恢复;

(15)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解除;

(16)十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7)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1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19)其他有关事项。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不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另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一些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比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布方式。对发明专利申请来说,规定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规定在授权公告时才予以公布。之所以采取不用的公布方式,其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如果等到实质审查结束后才公布专利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不能很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就予以公布。

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授权的发明创造在授权后,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在申请日后、授权以前的一定时间,都应当向公众公开。这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损害国家的防务的,比如发明创造是一件新式武器及其部件,专利局有权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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