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中有哪些无法防止的坑?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7 08:39:32
近两年来,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商标侵权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大、小企业开始重视商标注册,今天,小编想和大家谈谈济南商标注册中无法防止的坑。
并非所有的商标都能成功注册,所以如果你想确定的话,你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在注册商标之前,我们必须检查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应该及时调整。有些代理机构不事先做任何查询,告诉你注册成功不会有问题,直到同一商标被驳回,为时已晚,你不得不吃了哑巴的损失。
《商标注册证》可能不下来,如果被商标局驳回,你需要进行复审。但是复审,你需要驳回原《通知》,原《通知》在你以前委托的代理机构中。此时,将有代理扣留《证书》强制消费,在给你原《通知》之前先给你钱。文本,如果他给你一个审查,价格将加倍原来。
商标申请是根据先申请的原则,即先申请的人是先申请的人,后申请的人是无用的,所以申请商标的时间非常重要。一般责任机构会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并在收到文件的当天上报,一些小机构会在收到款项后向你汇报,以便他们的资金可以周转。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后,发给《受理通知书》;商标通过的,发给《商标证》;商标被驳回的,发给《驳回通知书》。这些都是商标局的正式文件,但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伪造国家文件。第二次充电。他们不会先向您提交注册申请,然后向您发送一份虚假的拒绝通知,以便您可以重新审查这笔钱。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是否注册取决于企业本身。即使你做出了不注册商标的坚定决定,也无所谓。但当代理商试图强迫你依法注册时,他们会联系你,说你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标权,你必须为此付出代价或进行注册。在这个时候,很多人都会效仿。或者你已经注册并接到一个高价购买你的商标的电话,引诱你重新注册其他类别的商标,但是当你注册完成后,你会发现想要购买你商标的人已经消失了。
好不容易想了一个很满意的商标名字,或自己的商标目前已经在使用了,有了一定知名度了,现在想把商标给注册了,结果检索后发现商标已经被别人给注册了,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有三种情形出现:1、换一个名字注册2、联系对方购买商标3、抱着尝试的态度直接递交申请。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三种情况:1、换商标名字,有时能想到一个自己满意的商标是很不容易的,换名字对有的申请人来说是不太愿意,这时有的申请人宁愿这个商标不注册了也要使用,这种情况下是不建议的,这时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了,申请人不经过对方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2、直接联系对方来购买,直接联系购买的话,有可能就是对方正在使用不愿意卖,要么就是漫天要价,就算购买成功了这个价格不会太低。3、不管不顾的直接递交申请,抱着一丝希望,祈祷审查员审查的时候不会检索到(这个可能性真的很低的),不管不顾的直接递交申请对申请人来说也是浪费时间和金钱,被驳回的概率非常大。
那么如果此时很想要这个商标该怎么办?这时可以检索查询这商标目前的注册时间及使用情况,对方注册满三年是可以对其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简称“撤三”。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商标业务的一种,也是商标法规定的事项,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
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从申请到结束大约需要一年多,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通过这种途径是有很大几率可以使对方商标无效掉,需要注意的是,提撤三申请时要多做几次商标注册申请,避免自己提的撤三为别人做嫁衣。
当检索到商标不能注册的时候,申请人也不要失望,商标是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增大其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在这里小编也提醒一下申请人,如果您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就多去使用,同时也保留自己的使用证据,避免别人对您的商标提出撤三。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
分类表中的项目之间有什么关系吗?比如第20类项目中,既有“家具”又有“金属家具”,我该如何选择?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虽然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各类别项目表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名称是为了表明不同商品服务的所属类别,以方便申请人在申报商标注册时进行分类参考。
以第20类的项目“家具”、“金属家具”为例由于在尼斯分类中有些商品是按照材质分类的,例如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19类,但家具并不是按照材质分类的,各种材质的家具均属于第20类。为了明确表明金属制的家具也属于第20类,因此第20类项目中,除了“家具”,还有“金属家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的项目名称。商标图样补正时,需要贴图样吗?是否需要粘贴图样,应当根据补正事项判断。如果要求补正的事项要求报送商标图样的,应当在补正通知书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分类调整后需要重新注册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申请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服务)项目与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服务)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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