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7 08:54:28
商标转让的情形,商标作为一个企业公司的无形资产,在通常的大部分情况之下都企业公司是不会出现商标转让的情况。那么商标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1、商标拥有公司不再经营,需要将已有商标兑换成现实利益的情况下,会将其商标进行转让;
2、商标拥有公司因为没有使用的需求,被暂时闲置的情况下,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现实利益;
3、商标拥有公司被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现有商标,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大量经济利益;
4、商标拥有公司因为企业合并或煎饼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
5、商标拥有公司因为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商标转让,另外需要注意商标转让时需要将旗下所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已经申请的商标但为获批的也可以申请转让。
商标行政诉讼是对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那么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形成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那么什么样的是被告呢?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是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为的,复议机构是被告。
4.由法律授权的机构实施具体行为的,该机构为被告。
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想着自己做生意了,像这两年比较火的,奶茶店、便利店、餐饮店等等。但是开店也是需要注册个体户的,而且还要记账报税哦,要不然被查到会被处罚的。而且除了要按照规定记账,还要在征期结束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的话,大家交的罚款可能比税还要多。
就像之前小编在网上看过一个真实案例,据说只是因为没建账,个体户就被罚五万多的税款。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一个工商个体户,在2012年就已经完成注册了。但一直到2018年,都没有记账报税。后面在申请注销的时候,发现已经处于非正常户状态。如果要注销,则需要补税罚款。随后,税务机关给他算了一笔账,让他想哭...从12年注册到18年总计66个月,补交的税款51810元,五万多的罚款对于一些个体户来说可不小了。
看到这里,大家还认为个体工商户不用报税吗?你还觉得没开始经营,没开发票,就不用记账报税了吗?其实一直以来,无论你是农贸市场摆摊卖蔬菜瓜果的、淘宝开店的、还是做承包养殖业的,只要你是「个体工商户」均需要建账交税的!否则就是违法,查到是有惩罚的喔!
一、政策明确规定:
1、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两条法规清楚明白的说明了:领取了营业执照在15天内,不管经不经营,开不开票,都要设置账簿,都必须要记账,都要报税!否则,如果不记账也不报税,并且还超过6个月都未经营的,将被列入非正常用户!6个月后营业执照也会被吊销
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也有规定!去年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
(1)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个体户建账的相关标准。
(3)有人就会问,要是不会记账的可怎么办?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二、个体户月收入10万以下可以免增值税具体啥意思?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地税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的个体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到上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那这些免税政策,就和你一点儿关系也没有了。不过,虽然增值税有免税政策,但也需要进行报税的。如果不记账、不报税,咋证明你月收入10万内呢?咋享受优惠呢?报税不等于就要交税,所以要记账,要报税!除此之外,个体工商户除了增值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也得报税啊!
三、个体工商户请注意!零申报;不申报有的个体户,将零申报和不申报混淆。认为自己符合零申报的情形,就可以不报税。这其实也是大错特错!零申报不申报,零申报也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向税务局进行报税的!注意!个体户长期零申报后果严重!
1、长期零申报超过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非正常户,甚至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2、有经营活动却隐瞒不报的,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罚你五万不成问题!而且你还得更正申报数据,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3、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个体户,会被重点监控,发票会被降版降量,并且还可能会被叫去税务机关进行发票使用核查!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济南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对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思考内容摘要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关键词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无效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商誉的载体、质量的保证和承诺,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完美体现。在产品同质化十分严重的今天,很多消费者通过商标购物,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仍是申请在先原则,由此滋生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仍在持续、泛滥,甚至发展到少数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利用专业优势,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同时,专门设立非商标代理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进而高价转让牟取不当利益。本文就此行为进行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关注此种现象,最终达到从根本上杜绝此种行为的目的。
1、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危害性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此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比普通的商标职业注标人或者商标掮客更加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是代理他人注册商标的中介机构,并且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
2、作为专业人士,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维权方式,其抢注和囤积商标后,给广大企业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按照现行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的规定,被抢注的商标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才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一些商标意识不强的企业,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投入使用,很快就被这些商标代理专业人士知悉并抢先注册申请了。
3、带来诚信危机,不仅损害了同行声誉,也破坏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这种后果是隐性的,可能暂时看不到,但实际上带来的影响十分巨大,尤其在国际市场上带来的不良影响更是无法估量,外国申请人特意为此来华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驻中国使领馆)反映此类问题已不是偶然现象。
4、不仅抢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也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我国商标申请量已连续14年稳居世界第一位,恶意抢注泛滥,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商标待价而沽,闲置的商标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如有代理机构另设公司,已申请了1000多件商标。诚信经营者正常申请的商标注册难度增加,审查期限变长,同时也耗费了大量十分宝贵的商标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
5、“合法”维权行为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后,为了追求高额转让利润,不惜采取各种“积极”的手段“维权”,如针对互联网创业企业,他们会向腾讯、百度、360、苹果等投诉应用侵权,会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应用下架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所耗时间太长,有的企业的生命甚至都没有那么长,从时间上、资金上、精力上都耗不起。
2、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原因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有以下各种原因:
1、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门槛低,无从业资格限制,此举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但也带来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违背职业道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笔者曾了解到有商标代理人初中未毕业,在代理行业工作了几年后辞职,登记个体工商户后,抢注他人商标高价转让牟利,现在已申请了好几百件商标。
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措施,违法成本低。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并没有有明确针对此种行为的处罚措施,商标法第68条虽然对代理机构各种不当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处罚措施也仅限于计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或者停办业务。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有在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根据笔者的了解,该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对抢注、囤积商标者而言,如果商标被异议、无效掉,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600元/件的官费,如此低廉的成本让他们无所畏惧。
3、和正常商标代理业务收费相比,商标转让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量商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尤其还有拿了风投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公司的加入,更是挤干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利润空间。目前代理机构代理国内企业申请商标的费用基本上是1000元/件商标(一标一类),有的甚至是200、300元/件。
而作为专业的代理人来说,承办商标申请业务远非直接提交注册申请那么简单,通常需要针对申请人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商业模式和查询结果等,出具有针对性的商标全面保护方案。这种方案是代理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丰富代理经验的体现,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智力成果,凝聚着代理人的心血。
而通常除了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在定价方面的优势外,其他代理人很难就出具这种方案收取费用。而另一方面,商标交易市场繁荣,一件闲置不用商标的转让价格基本上是2万元左右,如果是普通的使用中或者未使用但是寓意好的商标,价格会在5万元左右。如果是抢注他人的商标,则转让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即使这些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尚未注册。正是有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不惜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
3、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另设公司专门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应无效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关于代理机构能否超出自己的业务范围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法院曾经广泛征求社会机构的意见,并将意见稿写进了判决书(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3416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限制其它商事主体申请商标的范围,因此有商标代理人专门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这种公司从形式上符合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申请的商标和其它公司的商标一样,正常进入商标局的审查流程。
实际上,这种公司都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运营,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也相同,甚至从事商标业务的人员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甚至多块牌子,这种公司注册的商标范围涉及45个类别,并非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标并未投入商业使用,其目的就是为了转让牟利。
笔者认为这种公司申请的商标应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应无效,理由如下:1、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专门用来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其行为系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接下来的第4条也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见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经营者的利益。商标应当真实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但是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为了高价转让牟利,事实上其批量注册商标后也并不使用。其另设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规避我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此不再赘述。其行为显然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
2、恶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无效。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理机构恶意规避商标法对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另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主体上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其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各种资源的浪费,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其注册行为应属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
3、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诚信是个人、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准则,代理机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我国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4、司法实践及建议商标抢注行为已引起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界人士的重视,对这种变换主体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已明确表态不支持这种行为,这从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427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42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9号行政判决书、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74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193号等大量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针对这种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无真实使用目的和不正当手段注册为由,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不予注册或无效的裁定。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目前涉及的法律程序有商标申请、商标异议、无效和商标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以及抢注、囤积者在各地法院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不仅流程长,而且浪费了不少宝贵资源,为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为了从根本上制止这种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建议如下:1、清理抢注、囤积商标的主体,将有抢注、囤积商标历史的列入商标申请人黑名单;2、在商标行政审查阶段,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直接驳回,不予实质审查;3、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宣告无效,他人也可以对这种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4、对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给他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同时对浪费的行政、司法资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从严查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商标局的黑名单,不准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同时将其名下囤积的所有商标归第三方监管,并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公益事业。6、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加强监管机制,整顿商标代理市场,让商标代理、交易市场回归正常的秩序,真正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专利挖掘是在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中,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是从创新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的过程,专利挖掘是为了从科研生产当中发现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创新点,让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是一项极富技巧的创造性活动,是将技术创新以申请专利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1、专利的技术含量必须很高。能否获得专利的依据是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审查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而不是“技术含量”的高低。许多技术人员认为自己的产品只是做了一点改进,或做了一些技术改造,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原理上的重大突破),因此不能申请专利。
2、必须做出了样品才能申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是一种技术方案,保护的是自己的一种知识性想法,往往不是样品和样机的状态。对于机械、机电、电子类的产品而言,只要使技术人员了解到技术要点,根据申请文件可以重现该技术即可,不需要做出样机去论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3、一个产品只能申请一个专利。一般而言,新产品的研发过程需要攻克多项技术点,每件专利往往针对的是产品的一个技术点,新产品研发过程涉及的多项技术点通常可以衍生出大量专利。
4、计算机软件产品不能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著作权不保护软件的设计思想、处理流程、操作方法等,保护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5、必须做出样品才能申报专利。如果你认为必须做出样品才能申报专利,那么你就晚了!要在idea刚出来的时候,你有实施该想法的技术方案你就可以申请,当你产品研发出来,专利做出来,正好起到非常好的保护作用。如果专利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它是不能给你来维权的。如果别人防止你的产品,你只能默默的取证。以上五点是关于专利挖掘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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