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对企业到底有多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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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对企业到底有多重要呢?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3 08:16:23

国家继续鼓励独立创业。许多人都在努力注册公司或独自创业以成为老板。这时,代理公司将推荐注册公司,而不是单独的公司。那么为什么选择注册公司呢?让我们谈谈。

1.自雇人士不能转让,公司可以

自雇经营者不能像公司那样转移。根据第1010310条,“改变其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注销注册后再次申请注册。”

2.个人企业不能开设分支机构,公司可以

一个个体经营者只能拥有一个营业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个体经营者。公司不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还可以设立企业集团。

3.自雇人士不能带来投资者和合作伙伴,而公司可以

自雇人士的业务以个人作为经营者为基础,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而且,个体经营者没有股份,也没有人愿意合伙和投资个体企业。

4.公司制度是发展趋势

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业务,讨论合作,签订合同等。淘宝和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正在支持基于公司的商人。与公司相比,个体经营者将变得越来越弱。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济南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首选根据自己自身经济状况

2.根据自己对知识产权行业的重视程度

根据选择代理机构的共性,他们都是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这类企业能够审时度势根据国家政策发展,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各项保护政策和补贴政策都已经表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这类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仅仅对自己有帮助,还对国家政策方面有所支持!

选择代理机构的好处:能够进行商标布局,帮助企业防止被知识产权流氓的敲诈以及让企业方便随时入驻任何电商平台,响应趋势。

1.专业高级商标顾问进行风险评估

2.全方位商标布局(包含公司经营范围保护、品牌保护、用于申报高新贯标企业)

3.终身商标监控服务(避免商标有效期到期之前,商标持有人太忙忘记续展导致商标失效,我们有专业的档案管理部门提前事先提醒进行续展)

什么是商标“在先申请原则”?申请商标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济南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社情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视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自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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