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9 08:13:08
近期我局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借国家商标局西北管理中心国商所、商标局某地办事处等名义,以办理版权登记、电子商标、商标所有权证或缴纳商标公告费、备案费、初审费等名义,向商标申请人收取各种费用。
目前,我局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外,未设立其他分支机构;除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的收费项目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请企业与商标申请人注意防范各种欺诈行为,避免遭受损失。
相信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发现,济南商标注册内容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两大类。但是在文字商标申请注册时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编今天整理了关于文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内容规范。
其实文字商标指的是纯粹的使用文字(汉字,外国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以及字母)或数字组成的商标。作为商标构成的文字,可以是简体汉字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的拼音文字、外文字母(英文字母、立定字母等)。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才能用作文字商标。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组合。注: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在我国商标审查时,除汉字、汉字拼音、英文文字组成的商标是按文字含义检索,其他文字是划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除汉字,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及外国文字、字母在商标申请时,应当附加说明何种闻名以及相应的含义。如不附加说明,均按照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揭示,或无含义揭示。因此,如无特殊要求,文字商标应尽量选择汉字、汉字拼音或英文文字构成。文字商标中字体可以是印刷体、美术体或书写体等,如当文字字体以图案形式表达时,该商标就脱离文字商标而成为图形商标了。
文字商标应当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等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文字形式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在选择文字图标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去设计,有自己的品牌辨识。一个好的商标不仅仅能让客户从激烈的市场中第一时间记住你,而且也能增强品牌宣传效应。
在进行济南商标注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导致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可能,尤其是在商标异议阶段,很多企业由于异议答辩没有做好,导致商标被驳回,没能成功注册下来,那么进行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注意那些问题呢?下面我司就带大家来看看。
1.抓住重点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2.专业的团队做专业的事异议答辩需要有专业的团队去做,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安排专人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代理机构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让自己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
3.针对性强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有理且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据的,不是凭空捏造。
4.突出优势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被异议人在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5.按期答辩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是无限期的,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
一般而言,没有注册的商标不能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一旦有人以其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在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则未注册的商标不得对抗注册商标。只有在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且自己未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时,商标使用人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抗抢注者。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济南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没有注册的商标属于国际驰名商标,那么即便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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