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自然人能申请商标吗?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4 08:25:33
商标的显著性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属性,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今天,我想谈谈国际商标的特点。
一、在大多数国家,下列情况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一)商标使用行业中常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比如,如果用“奶牛”作为奶粉的商标,由于奶牛是行业的一般商品形态,商标没有显著特征,无法核准注册。
(二)商标使用地名。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因为地名不能区分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商标仅由表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文字、数字组成。比如“开司米”和“金”笔。采用这种商标将使货物与其他类似货物混淆。
(四)商标由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会使人难以识别,而且会在一些商品中引起误解,比如用于鞋子的商标很容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禁止数字济南商标注册。例如,在广州生产的“555”电池的注册申请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都没有得到批准。
二、各国对商标特征的审查标准不同。
1、日本《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在显著特征方面有相同的规定,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
2、法国商标法的规定相对宽松。所有可用于识别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志、品牌、印章、插图边缘、图片、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商或服务业的商标。
3、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分为两部分的制度,对在a部分(主注册处)注册的商标的要求要比在B部分(附属注册处)注册的严格。四、根据英国商标法,任何申请注册为A部分的商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商号、名称或者人名以独特的形式表示;
(二)申请人或者企业前身的签字表;
(三)一个或者多个原字;
(四)一个或者多个与商品特性、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但不属于地名、姓氏的词语。
国内自然人能申请商标,依据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为其商标申请法律保护。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方能申请商标,并非所有人都可以。自然人申请商标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济南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条件:
1.个体户,有个体户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农村承包合同;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有相关登记文件。需要至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此外,要有有效身份证,以及在经营范围内的商标等。
自然人申请商标有哪些途径?
1.自己申请;
2.委托代理公司。
两种途径均是支持的,而且不会影响商标审核。
随着这几年耳边总是可以听到商标侵权事件,随之而来的是济南商标注册已经进入到每个公司或者企业,大多数人还不知道商标注册流程,那小编就来说一下商标注册流程吧!
商标注册的流程:1、查询商标能否注册;2、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费用);3、申请受理;4、审查公示;5、下发商标注册证书;目前商标注册费用有优惠。
1、一般商标申请的费用含每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若超过10个项目以外,要按项目增加商标申请的费用。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我司),商标申请官费和商标申请代理费全包(一般按照一标一类计件),不同代理机构的费用不同。以上均为商标注册流程,希望可以帮助到想注册商标的朋友们。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济南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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